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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资质认定基础知识

点击量:1254发表时间:2021-03-24 20:41:36

  一、什么是实验室资质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6年2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发布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办法》中提出:

  实验室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验室,是指从事科学实验、检验检测和校准活动的技术机构;检查机构,是指从事与认证有关的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者生产加工场所的核查,并确定其符合规定要求的技术机构;

  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二、实验室资质认定有哪些形式?

  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

  审查认可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

  三、哪些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

  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

  (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二)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四)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五)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六)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

  四、实验室资质认定使用什么评审准则?

  2006年国家认监委制定并颁布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在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废止。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分为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两部分。管理与技术要求共有19个要素,其中管理要求含有组织、管理体系、文件控制、检测和/或校准的分包、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合同评审、申诉和投诉、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及改进、记录、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共11个要素;技术要求含有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检测和校准方法、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抽样和样品处置、结果质量控制、结果报告共8个要素。

  五、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程序是什么?

  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一)申请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根据需要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部门(以下简称受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人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三)受理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根据需要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四)受理人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日内,根据技术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名录,以及计量认证项目等。

  六、哪些情形下可以撤销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取得的资质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部门,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其作出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取得资质认定的决定:

  (一)资质认定审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决定的;

  (三)违反认定程序作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法定基本条件和能力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作出取得资质认定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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